东营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九)重点任务
I 类红线区是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除必要的
做好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工作,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分区和边界勘定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详细勘界工作;上述各类禁止开发区域规划需要进行修编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各相关市直部门配合, 尽快组织完成规划修编和报批工作。
加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管护设施建设。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规范化建设,在红线区域设立界碑、界桩和边界标识,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边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管控措施实施严格管控。
加大红线区内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区的创建力度。通过重要性/敏感性评估出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应尽快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加大对该类区域的保护力度,支持在该类区域范围内创建各类保护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保护。
(二) 实施分类管控
依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护的重要程度及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生态保护红线区实行分类管控。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必须纳入 I 类红线区,省级及以上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的保育区、省级及以上湿地公园的保育区等按法律法规要求需实施最严格管控制度的,原则上也应纳入 I 类红线区。未纳入 I 类红线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区为 II 类红线区。
科学研究、保护活动及现有法律法规允许的民生工程或设施外,严格控制其它开发建设活动;II 类红线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省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必要时可补充制定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区负面清单,严禁有损主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对照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要求,提出有关对策措施。
(三) 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已建成的各类保护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严格保护,制定保护区建设管理、考核评估的制度体系,加快视频监控、遥感监测等先进监管手段的应用,提高保护区管理和保护水平。开展调查评估,识别受损生态系统类型和分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修复方案,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加强红线区域内废弃油井周边生态环境修复与自然生态系统恢复。结合土地整治工程,加强盐碱地改造和生态治理。确定红线区修复整治的重点区域,采取封禁为主的自然恢复措施,辅以人工修复,改善和提升生态功能。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如重要湖泊、重要湿地、重要林带等,严格执行退耕还湖、退耕还湿、退耕还林等有效措施,逐步恢复退化湖泊和湿地历史面貌,修复受损林带和湿地。在生态敏感脆弱地带,通过开展造林种草工程、合理调配生态用水,增加林草植被;通过保护性耕作、水土保持、配套水源工程建设等措施,减少起沙扬尘;通过禁止滥樵、滥采、滥伐,促进敏感脆弱区植被自然修复。逐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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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生态移民,有序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人口集中安置,降低人类活动强度,减小生态压力。
(四)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优先在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建设, 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编目并及时更新,掌握全市生物资源现状与发展趋势,提出有效保护对策。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部门专项规划,切实执行《山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设立自然生态保护部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开展试点示范,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价值评估与管理制度研究,抢救性保护黄河三角洲野生大豆等濒危物种。加强外来物种入侵机理、扩散途径、应对措施和开发利用途径研究,建立外来物种监测预警及风险管理机制,积极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研究,探索相关管理措施。广泛调动利益相关方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民间公益性组织和慈善机构的作用,共同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五) 强化监测预警和执法监督能力建设
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布设相对固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控点,及时获取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数据,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机制, 定期组织开展评价,实现对东营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人类干扰活动、生态系统状况、生态环境风险和生态保护成效等方面的及时监测、预警和评估。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督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加强红线区内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建立健全红线区
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加强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和事后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落实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措施。
强化执法监督能力建设,健全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严格管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能力。积极开展部门间联合执法,环保、发改、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林业、规划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积极开展红线区内违法违规建设、违法违规排放等行为的联合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加强对红线区内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的环境保护专项执法,严厉打击红线区内违法违规工程项目建设和破坏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六) 实施严格考核制度
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对任期内突破红线管控要求并造成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情节轻重,从决策、实施、监管等环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绩效考核指标重点考虑红线的空间指标、质量指标、功能指标、管理指标等。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考核坚持系统综合与分区分类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内容,纵向评比各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成效,保证被考核区(县)在考核时间段内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主导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得到维护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