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贯彻落实国环规环评【2017】 4号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 法》(国环规环评〔2on〕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 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 工后应按照《办法》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现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验收 内容、结论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或者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自查项目 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环
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2015〕52号)、 《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 知》(环办环评〔2018〕6号)有关要求,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 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对于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于发生一 定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评机构 编制补充报告分析变动后的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可以作为验收的 支撑材料,也可以将变动情况写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三、项目投入调试前应申领许可证。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建设
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投入调试前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其中,依据 《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规定的排污许可实施时限 后需要投入调试的,必须先依法申请取得或者变更排污许可证后 方可投入调试。
建设单位应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 要求。验收监测(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超标现象的,应立即整改, 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四、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工作 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开展验收 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 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其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验收邀 请专家为3-5人,且至少1人为《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山东 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名单(2017年本)的通知》(鲁环 发〔2017〕325号)中的专家。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单位应在完 成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的基础上,向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提出验收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对噪声和固体废物专项验收的申请(加盖建设单 位公章)(纸版一份);
(二)《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纸版一式六份,同时提 交电子版Word版);
(三)验收组意见(带验收组所有成员以及专家的签字)(纸 版一式六份);
(四)验收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纸 版六份)。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现场踏勘、审查后出具验收意见, 作为验收报告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对噪声和固体废物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复 测或复查,达不到标准的停产整治,直至达到标准。
七、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对《办法》 及本文要求信息公开的内容在自有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 方式进行公开。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区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八、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 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平台网址:http: //47. 94. 79. 251 )
九、本文下发前已开展自主验收工作的建设项目,按照第5、 6条执行。
十、已由市环保局审批,按现行分级审批要求应由县、区(开 发区)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 (开发区)环保部门负责对该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 施验收的审查。
十一、本文中未予细化规定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办法》有 关规定执行。